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第19條 法規: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19條 記帳之外銷品原料稅不能於前條規定期限內沖銷者,應即補繳稅款,其稅款金額之計算,應以該項原料進口當時依關稅法核定之完稅價格及稅率為準,並由經辦機關於記帳保證書內註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