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 第14條 法規: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14條 運往國外修理、裝配或加工之貨物,於出口報關時,應在出口報單上詳列品名、商標(牌名)、數量及規格等,並聲明係運往國外修理、裝配或加工,同時應敘明修理或裝配之損毀缺失情形,或加工後之物品名稱、規格與數量,以作復運進口時查核之依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