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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運輸業者應於收到海關放行通知(訊息)或經海關蓋印放行之裝貨單或託運單後,始得辦理出口貨物裝船(機)手續。
前項出口貨物應於海關放行之翌日起三十日內裝船(機)出口;逾期者,由貨物輸出人辦理退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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