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 第5條 法規: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二章 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 第5條 營業人應先將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編號,報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備,遇有新增或變動時,應於次月十五日以前為之。會計制度健全之百貨業、超級市場及其它營業人,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品名及編號有帳載可資查對,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得免向主管稽徵機關報明其新增或變動之編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