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營業人具備左列條件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一、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者。二、經營零售業務者。三、銷售之貨物或勞務可編號並標示價格者。主管稽徵機關,得視營業人之性質與能力,核定其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