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 第2條 法規: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之種類如左:一、以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者。二、以收銀機開立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者。營業人應於使用前將收銀機之種類、廠牌、機種及機號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核備,由主管稽徵機關發給使用標誌,黏貼於收銀機明顯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