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 第一章 總則

條文:
第1~2條(共 2 條)
本辦法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之種類如左:
一、以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者。
二、以收銀機開立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者。
營業人應於使用前將收銀機之種類、廠牌、機種及機號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核備,由主管稽徵機關發給使用標誌,黏貼於收銀機明顯處。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