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 第9條 法規: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二章 申請與核定 第9條 前條申請不予許可之通知,應載明事實及理由,申請人如有不服,應於接到通知後二十日內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申請複核,該管稽徵機關應於一個月內核定之,申請人對於複核核定仍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