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稽徵機關除得視業務需要設置藍色申報主辦單位外,並應設置藍色申報審查委員會,對申請人是否合於第三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加以審查,必要時並得對其帳簿憑證暨其會計制度加以輔導,協助其改進。前項藍色申報主辦單位之職掌及藍色申報審查委員會之組織與審查要點,由稽徵機關訂定,並送財政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