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營利事業申請使用藍色申報書,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之第六個月內,其新設立之營利事業,應於該事業會計年度終了前一個月內,依附表格式填具申請書,連同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之。前項申請書內容或附表未經填寫或檢送不齊全者,稽徵機關應即通知申請人於十日內補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