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前條申請不予許可之通知,應載明事實及理由,申請人如有不服,應於接到通知後二十日內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申請覆核,該管稽徵機關應於一個月內核定之,申請人對於複核核定仍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