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85條 法規: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五章 費用類之查核 › 第二節 各項費用 第85條 勞務費:一、凡支付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地政士、工匠等之報酬,均屬勞務費用,應於給付時,依法扣繳所得稅款。二、給付勞務費用之原始憑證為收據或簽收之簿摺;如經由金融機構撥款直接匯入執行業務者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者,應取得書有執行業務者姓名、金額及支付勞務費字樣之銀行送金單或匯款回條。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