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國際品牌形象費用:營利事業在國際市場為推廣其自創並依法向經濟部指定辦理商標業務之專責機關請准註冊之商標或服務標章所需之費用,應予核實認定。
前項費用之範圍,包括為開發新產品而從事國際市場調查之費用及為推廣自創之註冊商標或服務標章而參加國際組織、國際會議或國際商展之費用在內。
建立國際品牌形象費用之原始憑證,依本準則有關條文辦理。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86-2條
第86-2條
第8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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