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27條 法規: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三章 收入類之查核 第27條 凡應歸屬於本年度之收入或收益,除會計基礎經核准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外,應於年度決算時,就估計數字,以「應收收益」科目列帳。但年度決算時,因特殊情形,無法確知之收入或收益,得於確知之年度以過期帳收入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