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24-2條 法規: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三章 收入類之查核 第24-2條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兩者皆無從查考時,稽徵機關應依其買賣契約或查得資料認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