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20條 法規: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三章 收入類之查核 第20條 銷貨折讓已於開立統一發票上註明者,准予認定;統一發票開交買受人後始發生之折讓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依經銷契約所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者,應按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外銷貨物或勞務之折讓,其能提示國外廠商出具註明折讓原因、折讓金額及折讓方式(如減收外匯或抵減其他貨款等)之證明文件,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