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18-2條 法規: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三章 收入類之查核 第18-2條 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前項未取得原始憑證(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規定保存者,除能證明代收轉付屬實,准予認定外,其所收款項應列為營業收入處理,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