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 第9條 法規: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三章 查核簽證程序與方法 第9條 會計師查核前,應對委任人會計作業之真確性進行評估,選擇一個月或抽取足夠資料,依下列程序進行核對,並將核對結果及處理情形作成紀錄:一、傳票與原始憑證逐筆核對。二、傳票與日記簿逐筆核對。三、傳票與明細帳逐筆核對。四、日記簿與總分類帳逐筆核對。五、明細帳之合計數與總分類帳統馭科目之餘額核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