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關係企業交易或關係人交易達規定揭露標準之查核:一、複核委任人提供之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相關資料,以審查或抽查方式,執行下列查核程序,以佐證資料之正確性及完整性:(一)上期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資料。
(二)投資架構圖及長、短期投資明細表。
(三)持股達百分之十以上者或持股最高者之股東名冊資料。
(四)副總經理層級以上及直屬總經理部門之直屬主管或派任於另一營利事業董事之人事資料。
(五)董事會會議紀錄、交易契約、融資契約、背書保證契約、合資或聯合經營契約。
(六)關係人交易明細表相關科目,其有明細分類帳者,查核至明細分類帳;其無明細分類帳者,查核至總分類帳;並抽核相關憑證資料。
二、複核是否依規定備妥企業綜覽、組織結構、受控交易之彙整資料及移轉訂價報告或依規定得取代移轉訂價報告之文據資料等。
三、複核移轉訂價報告:(一)取得移轉訂價報告,並揭露報告出具人姓名。
(二)複核移轉訂價報告內容,是否包括產業及經濟情況分析;受控交易各參與人之功能及風險分析;遵循常規交易原則相關資料;選定可比較對象相關資料;進行可比較程度分析相關資料;選定之最適常規交易方法及選定之理由、列入考量之其他常規交易方法及不予採用之理由;受控交易之其他參與人採用之訂價方法及相關資料;依最適常規交易方法評估決定常規交易結果之結論。
(三)複核移轉訂價報告是否符合常規之結論及其應按常規交易結果調整之調整情形。
四、複核替代移轉訂價報告之文據資料:(一)取得替代移轉訂價報告之文據資料,並揭露報告出具人姓名。
(二)複核取代移轉訂價報告之文據資料是否符合常規之結論及其應按常規交易結果調整之調整情形。
五、複核預先訂價協議年度執行報告:(一)取得預先訂價協議及年度執行報告資料。
(二)查核年度執行報告之假設條件、關係人、關係人交易類型、關係人交易條件、訂價原則、採用之常規交易方法等,是否與預先訂價協議內容相符。
會計師已踐行前項查核程序,因未能獲得足夠與適切之查核證據,致無法查核規定事項並作成查核結論者,應於工作底稿及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中敘明已踐行之查核程序、查核發現之事實及無法作成查核結論之理由。
第一項之移轉訂價報告、替代移轉訂價報告之文據資料及預先訂價協議年度執行報告應編訂於工作底稿內。
前三項規定,自會計師辦理九十四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案件起適用。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