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會計師查核前,應對委任人會計作業之真確性進行評估,選擇一個月或抽取足夠資料,依下列程序進行核對,並將核對結果及處理情形作成紀錄:一、傳票與原始憑證逐筆核對。二、傳票與日記簿逐筆核對。三、傳票與明細帳逐筆核對。四、日記簿與總分類帳逐筆核對。五、明細帳之合計數與總分類帳統馭科目之餘額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