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 第20條 法規: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三章 查核簽證程序與方法 第20條 合併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之查核:一、查明納入合併申報之各公司,是否合於合併申報規定;及是否有依規定應納入而未納入合併申報之公司。二、核對相關報表文件資料,查明合併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合併申報未分配盈餘、營業虧損扣除額、投資抵減稅額、國外稅額扣抵、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及其他事項之處理,是否合於規定並正確計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