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第16條 法規: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二章 協定條款適用之解釋 第16條 依所得稅協定有關執行業務之規定,他方締約國之居住者因執行業務或其他具有獨立性質活動,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處所,應課徵所得稅者,其固定處所之認定,準用第七條第二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