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第6條 法規: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6條 會計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接受委託人之委託為所得稅納稅事務之查核及簽證:一、現受委託人之聘、僱,擔任經常工作,支領固定薪給者。二、曾任委託人之職員,離職未滿二年者。三、與委託人之負責人或經理人有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四等親內之旁系血親之關係者。四、本人或配偶與委託人有投資或分享利益之關係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