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第4條 法規: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4條 公務員於離職前二年內所任職務與納稅事務有關者,如於離職後申請登記為稅務代理人,自離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在任所所在地區受託代理所得稅事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