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第15條 法規: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15條 稽徵機關於審核會計師依本辦法代理所得稅簽證申報案件,對會計原則之適用,如與受託會計師意見不一致時,稽徵機關與會計師均得送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審議決定之。前項審議程序不影響稽徵機關對有關納稅案件之核課,納稅義務人如對稽徵機關之核定不服時,仍應依行政救濟程序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