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第10條 法規: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10條 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得與委託人約定受取合於規定之酬金,但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額外報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