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10條 法規: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10條 進口貨物適用預先審核之稅則號別,其依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通關方式處理者,進口人辦理通關時應檢附答復函影本以供查核;其依免審免驗通關方式處理者,海關必要時,得要求進口人補送之。進口實到貨物與稅則預先審核之貨物相同者,海關應按預先審核之稅則號別核定。但申請人提供錯誤或不實資料致影響預先審核結果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