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稅稽徵規則 第18條 法規:菸酒稅稽徵規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四章 稽徵程序 › 第二節 進口菸酒 第18條 進口菸酒之納稅義務人,應於菸酒進口時,向海關申報繳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