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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菸酒稅稽徵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產製廠商應領用統一發票,並於開立統一發票時載明菸酒之品名及規格。
產製廠商兼營銷售其他貨物者,應與菸酒分別開立統一發票。
但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或使用電子發票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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