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稽徵程序

菸酒稅稽徵規則 第二節 進口菸酒

條文:
第18~19條(共 2 條)
進口菸酒之納稅義務人,應於菸酒進口時,向海關申報繳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海關代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應按月列表送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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