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稽徵程序 菸酒稅稽徵規則 第二節 進口菸酒 條文:第18~19條(共 2 條) 法規:菸酒稅稽徵規則全文 第18條進口菸酒之納稅義務人,應於菸酒進口時,向海關申報繳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第19條海關代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應按月列表送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