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籍登記規則 第17條 法規:稅籍登記規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三章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營業人稅籍登記 › 第二節 變更登記、停(復)業申報核備或註銷登記 第17條 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至財政部稅籍登記平台申請註銷登記:一、於註冊國家解散或廢止。二、註銷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三、已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妥稅籍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