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稅籍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營業人有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情事,逾六個月未申請註銷登記,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仍未辦理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職權,廢止其稅籍登記。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