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營業人稅籍登記

稅籍登記規則 第三節 廢止登記

條文:
第18條(共 1 條)
營業人有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情事,逾六個月未申請註銷登記,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仍未辦理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職權,廢止其稅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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