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營業人稅籍登記 稅籍登記規則 第二節 變更登記、停(復)業申報核備或註銷登記 條文:第15~17條(共 3 條) 法規:稅籍登記規則全文 第15條營業人稅籍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至財政部稅籍登記平台申請變更登記。 第16條營業人應於暫停營業前至財政部稅籍登記平台申報核備停業,復業時亦同。前項申報核備停業或展延停業期間,每次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17條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至財政部稅籍登記平台申請註銷登記:一、於註冊國家解散或廢止。二、註銷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三、已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妥稅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