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24條 法規: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24條 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代徵人、代繳人、申報金融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本標準減輕或免予處罰:一、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三次以上。但依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免除處罰者,不予計入。二、故意違反稅法規定。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前項第一款所稱相同違章事實,指行為人違反本法或稅法同條項款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