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代徵人、代繳人、申報金融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本標準減輕或免予處罰:
一、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三次以上。
但依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免除處罰者,不予計入。
二、故意違反稅法規定。
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前項第一款所稱相同違章事實,指行為人違反本法或稅法同條項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