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19條 法規: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19條 依房屋稅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經調查核定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一萬一千元以下者,或房屋領有使用執照或其使用情形變更已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相關登記,經調查核定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五萬四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前項所定漏稅額,以每一納稅義務人單一層或單一戶每年所核算稅額為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