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18條 法規: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18條 依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短匿稅額每案每年在新臺幣三萬五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依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移轉現值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者,或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前經依規定撤回或註銷移轉現值申報者,免予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