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16-3條 法規: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16-3條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之二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予處罰:一、營業人經稽徵機關第一次通知限期補正,已依限並據實補正。二、營業人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通知限期補正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據實傳輸存證;其免罰不計入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違章次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