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11條 法規: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11條 依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補徵稅額在新臺幣五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依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十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因短報或漏報完稅價格或數量,致短報或漏報貨物稅額,而申報進口時依規定檢附之相關文件並無錯誤,且報關人主動向海關申報以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通關方式進口應稅貨物者,免予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