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 第8條 法規: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8條 納稅義務人提供作為繳納稅款擔保之財產如為第三人所有者,須經該第三人之同意,該第三人為公司組織或財團法人組織者,並應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或財團法人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以依其他法律、公司章程或捐助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