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 第7條 法規: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7條 納稅義務人提供本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以外之財產作為繳納稅款之擔保品者,稅捐稽徵機關應先調查該財產確屬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及其價值後,報經財政部核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