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 第6條 法規: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6條 納稅義務人提供道路用地作為繳納稅款之擔保品者,應以該道路用地經需地機關列入徵收補償計畫及編列預算,且經預算審議機關審議通過者為限,並按預算審議機關通過之補償金額計值,不適用前條第一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