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 第3條 法規: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3條 納稅義務人提供外幣作為繳納稅款之擔保品者,應以外匯指定銀行掛牌者為限,並按提供擔保日前一日之收盤買進價格折算新臺幣,再按八折計算。前項擔保品於提供擔保日前一日無收盤買進價格者,以該日前最近一日之收盤買進價格折算新臺幣,再按八折計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