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式支出評估作業辦法 第3條 法規:稅式支出評估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3條 業務主管機關制(訂)定或修正稅式支出法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屬法律案者,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六條規定,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一)明定租稅優惠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二)提出稅式支出評估。(三)舉行公聽會。二、屬法規命令案者,應依前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辦理,必要時,得舉行公聽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