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提案之稅式支出法律經立法院院會議決交付相關委員會審查者,業務主管機關應依下列程序辦理稅式支出評估作業:一、業務主管機關於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審查立法委員提案之稅式支出法律前,未提出類同稅式支出法律案送請立法院審議者:(一)依「稅式支出法規是否構成潛在有害租稅慣例檢核表」,逐項檢核確認立法委員提案之稅式支出法律是否構成有害租稅慣例。
(二)盤點業務主管政策工具之運用情形及執行結果,並研析其延續或新增租稅優惠之必要性及可行性。
(三)依「稅式支出評估基本規範簡要格式」研提稅式支出評估報告送財政部複評,經該部函復確認後,於參與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審查前將該報告送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及財政委員會。
(四)立法委員提案之稅式支出法律經立法院三讀通過者,業務主管機關應於三讀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稅式支出評估基本規範完整格式」研提稅式支出評估報告送財政部,經該部函復確認後十五日內登載於機關網站。
二、業務主管機關於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審查立法委員提案之稅式支出法律前,已提出類同稅式支出法律案送請立法院審議者,免就立法委員提案內容辦理稅式支出評估作業。
但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另有決議者,從其決議。
立法委員提案之稅式支出法律經立法院院會議決不經審查逕付二讀者,業務主管機關應依前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辦理稅式支出評估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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