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主管機關制(訂)定或修正稅式支出法規,應確實依下列程序辦理稅式支出評估作業:一、依「稅式支出法規是否構成潛在有害租稅慣例檢核表」,逐項檢核確認未構成有害租稅慣例。
二、盤點業務主管政策工具之運用情形及執行結果,經評估無法有效達成政策目標者,應研析其延續或新增租稅優惠之必要性;經評估確有採行稅式支出之必要者,應研析其實施效益及成本、每年度稅收損失金額、財源籌措方式、實施年限、績效評估機制,確保其可行且具有效性。
三、依前款規定評估採行稅式支出確屬必要、可行及有效者,應依「稅式支出評估基本規範完整格式」研提稅式支出評估報告。
四、依前款規定自行評估每年度稅收損失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千萬元者,應將稅式支出評估報告送財政部複評;其自行評估或經財政部複評結果每年度稅收損失金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應會同財政部與行政院主計總處詳細估算稅收損失金額及研擬財源籌措方式,並邀集財政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國家發展委員會等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就研提之稅式支出評估報告會商可行性。
五、稅式支出法規經確認未構成有害租稅慣例,採行稅式支出確屬必要、可行及有效,且稅式支出評估報告經財政部複評每年度稅收損失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千萬元或經前款後段所定會商程序確認可行者,業務主管機關應續辦下列事項:(一)法律案:將擬訂之稅式支出法律、稅式支出評估報告及公聽會會議紀錄陳報行政院。
經行政院審查通過之稅式支出法律由行政院依規定送請立法院審議;稅式支出評估報告及公聽會會議紀錄由業務主管機關送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及相關委員會。
(二)法規命令案:1.應經行政院核定或發布者,由業務主管機關將擬訂之法規命令及稅式支出評估報告陳報行政院審查,如舉辦公聽會,應併附公聽會會議紀錄。
經行政院審查通過之稅式支出法規命令,由業務主管機關或行政院依法律授權發布;並由業務主管機關將稅式支出評估報告及公聽會會議紀錄送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及相關委員會。
2.無須經行政院核定或發布者,由業務主管機關自行依法律授權發布,並將稅式支出評估報告送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及相關委員會,如舉辦公聽會,應併附公聽會會議紀錄。
稅式支出法規經依前項第四款後段所定會商程序確認不可行,或經依前項第五款規定辦理而未經行政院審查通過者,業務主管機關另提之替代方案如為制(訂)定或修正稅式支出法規,應重行依前項規定程序辦理。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