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進口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三第二項規定之電動車輛,得於申報進口前填具申請書,向進口地海關申請核准具結免稅進口。
但電動小客車完稅價格超過同條項但書規定之免徵金額者,應就超過部分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按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規定稅率減半徵收,其餘部分始得具結免稅進口。
前項經核准具結免稅進口之電動車輛,應於進口放行之次月一日起算一年內,完成申領牌照登記,並由納稅義務人依規定格式填具銷案申請書併同銷案申請明細表,向進口地海關辦理銷案。
納稅義務人未能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辦理銷案,或申請資料與公路監理資訊勾稽無法銷案,經進口地海關通知限期補正而未能依限補正者,應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向進口地海關申請延期銷案或先行補繳貨物稅;其延長期限不得逾進口放行之次月一日起算一年六個月。
經核准具結免稅進口之電動車輛,於前二項所定期限內運銷國外未完成申領牌照登記者,納稅義務人應於出口之次日起算三個月內,檢附出口報單副本,向進口地海關辦理銷案;納稅義務人依第一項但書規定已納貨物稅者,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退還原納貨物稅。
納稅義務人逾期未辦理銷案、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仍無法銷案,且未先行補繳貨物稅之處理,由進口地海關準用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三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