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申請以委託廠商為納稅義務人者,受託代製廠商將應稅貨物交付委託廠商時,應填用臨時運單憑運。
委託廠商應於帳冊表報記錄進銷存情形,併同當月份自行產製之出廠貨物報繳貨物稅。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7條產製廠商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填具計算稅額申報書,申報當月份出廠應稅貨物之應納稅額,應一併檢附下列書表:一、繳款書…
- 第48條產製廠商使用之完稅照、免稅照及臨時運單,得向主管稽徵機關逐月預領備用,其數量以不超過上月使用之數量為限。其不敷使用者,得…
- 第49條產製廠商預領之貨物稅照證,不得轉借或轉售,每月預領之照證如有未經使用剩餘者,得滾存次月繼續使用,但滾存數量應於次月估計預…
- 第50條(刪除)
- 第51條產製廠商出廠之應稅或直接外銷免稅之貨物,應按出廠數量逐批填用完稅照或免稅照,其餘免稅或稅款記帳出廠之貨物,依下列規定辦理…
- 第52條產製廠商每日出廠應稅貨物之數量,應依規定格式分類按出廠批次詳為登記,並逐日累計,以備查核。
- 第53條產製廠商設有加工部門者,由製造部門移送加工部門之應稅貨物,其應納之貨物稅每月繳納一次,繳納期間及手續與出廠貨物同。
- 第54-1條產製廠商產製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三第二項規定之電動車輛,得於出廠前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具結免稅出廠,並開立…
- 第54-2條產製廠商未能於前條第二項規定期限內辦理銷案,或申請資料與公路監理資訊勾稽無法銷案,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限期補正而未能依限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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