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製廠商產製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三第二項規定之電動車輛,得於出廠前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具結免稅出廠,並開立免稅照。
但電動小客車完稅價格超過同條項但書規定之免徵金額者,應就超過部分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按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規定稅率減半徵收並開立完稅照,其餘部分始得具結免稅出廠。
前項經核准具結免稅出廠之電動車輛,應於出廠之次月一日起算一年內,完成申領牌照登記,並由產製廠商依規定格式填具銷案申請書併同銷案申請明細表電子檔,按月彙總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銷案。